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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年12月29日 信息来源:网络

2016年1月1日起网站未提供反恐协助情节严重可罚50万元以下

12月28日消息 据新华社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其中该法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提供反恐协助的义务。网站未提供反恐协助情节严重者可罚50万元以上,法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反恐怖主义法规定,除了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外,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义务防止极端恐怖主义的信息传播,如若发现应立即停止传输,并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且需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处20万- 50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处10万-50万元罚款,并可由公安机关对其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以下是反恐怖主义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第三条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


(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


(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动。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五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和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的原则。


第六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第七条 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小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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